廣東省畜牧獸醫學會是由廣東省民政廳批準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系畜牧獸醫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發展我省畜牧獸醫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F任理事長是廖明同志。
廣東省畜牧獸醫學會是由廣東省民政廳批準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系畜牧獸醫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發展我省畜牧獸醫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F任理事長是廖明同志。
1.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兔屠宰檢疫的檢疫范圍及對象、檢疫合格標準、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兔的屠宰檢疫。
2.檢疫范圍及對象
2.1 檢疫范圍
《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規定的兔。
2.2 檢疫對象
兔出血癥、兔球蟲病。
3.檢疫合格標準
3.1 進入屠宰加工場所時,具備有效的動物檢疫證明。
3.2 申報材料符合本規程規定。
3.3 待宰兔臨床檢查健康。
3.4 同步檢疫合格。
3.5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4.檢疫申報
4.1 申報檢疫。貨主應當在屠宰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的可以隨時申報。申報檢疫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4.1.1 檢疫申報單。
4.1.2 兔入場時附有的動物檢疫證明。
4.1.3 兔入場查驗登記、待宰巡查等記錄。
4.2 申報受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駐(出)的官方獸醫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4.3 回收檢疫證明。官方獸醫應當回收兔入場時附有的動物檢疫證明,并將有關信息上傳至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
5.宰前檢查
5.1 現場核查申報材料與待宰兔信息是否相符。
5.2 按照《兔產地檢疫規程》中“臨床檢查”內容實施檢查。其中,個體檢查的對象包括群體檢查時發現異常的兔和隨機抽取的兔(每車抽60?100只)。
5.3 結果處理
5.3.1 合格的,準予屠宰。
5.3.2 不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按下列規定處理。
5.3.2.1 發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由貨主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
5.3.2.2 發現病死兔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
5.3.2.3 現場核查待宰兔信息與申報材料或入場時附有的動物檢疫證明不符,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5.3.3 確認為無礙于肉食安全且瀕臨死亡的兔,可以急宰。
6.同步檢疫
6.1 抽檢。日屠宰量在1萬只以上(含1萬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樣檢查,日屠宰量在1萬只以下的抽檢60只。抽檢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適當擴大抽檢比例和數量。
6.1.1 腎臟檢查。檢查腎臟有無腫大、淤血,皮質有無出血點等情況。
6.1.2 肝臟檢查。檢查肝臟有無腫大、變性、顏色變淺(淡黃色、土黃色)、淤血、出血、體積縮小、質地變硬;檢查肝表面與實質內有無灰白色或淡黃色的結節性病灶;膽管周圍和肝小葉間結締組織是否增生等情況。
6.1.3 心肺及支氣管檢查。檢查心臟和肺臟有無淤血、水腫或出血斑點;氣管黏膜處有無可見淤血或彌漫性出血,并有泡沫狀血色分泌物等情況。
6.1.4 腸道檢查。檢查十二指腸腸壁有無增厚、內腔擴張和黏膜炎癥;小腸內有無充滿氣體和大量微紅色黏液;腸黏膜有無腫脹、充血、出血、結節等情況。
6.2 復檢。必要時,官方獸醫對上述檢疫情況進行復檢,綜合判定檢疫結果。
6.3 官方獸醫在同步檢疫過程中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
7.檢疫結果處理
7.1 同步檢疫合格的,由官方獸醫按照檢疫申報批次,對兔的胴體及生皮、原毛、絨、臟器、血液、頭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檢疫標志。
7.2 同步檢疫不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5.3.2.1處理。
8.檢疫記錄
8.1 官方獸醫應當做好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等環節記錄。
8.2 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8.3 電子記錄與紙質記錄具有同等效力。